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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4)


信息编号:11468 查看次数:2870
发布时间:2012/4/26 9:16:40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6 9:16: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9、著作权律师实务
 9.1 著作权诉讼案件
  9.1.1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既有基于著作权的归属、权利的行使等发生的纠纷,也有基于作品的使用而发生的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诉讼案件主要有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9.1.2 著作权侵权案件
  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同意或其他权利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1)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以下多种表现形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7)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8)未经出版人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11)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12)未经表演人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行为;
   1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14)未经表演人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15)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6)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7)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的行为;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19)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掌握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停止侵害。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损害结果扩大。
   2)消除影响。作品著作权被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或者诉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会对其评价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就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这是保护权利人的人身权的有效措施。具体方式有:登报致歉、在公共场所声明或借助其他媒介表明歉意。
   4)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只有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9.1.3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在此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出现的纠纷。一般表现为:转让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预先约定的条件或者只履行了一部分。
 9.1.4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在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律师应注意审查:被许可人行使权利时是否擅自超出约定的权利;是否是在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地域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著作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可以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专有许可权;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只能以著作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9.1.5 著作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1)全面了解目前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规、政策,正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要注意不要把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也当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来认定。
  (2)要注意正确认定是专著还是合著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
  (3)对于扣付、少付或迟延付酬的纠纷,要注意结合有关法规,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
  (5)原告在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后,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采用依据被侵权人或侵权人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
 9.2 著作权非诉讼代理
  律师非诉讼著作权代理,主要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的行为。律师的著作权实务主要有:
  (1)代理版权登记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能够在形式上给予确认,使其归属明确,可以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特别的登记制度。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原则是,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只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2)版权代理
  代理著作权人进行国内外的版权贸易洽谈;代理商谈合作出版业务;为著作权人提供转让版权的信息;帮助签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版权法律服务
  对著作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对专项著作权进行相关的法律服务;代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代理著作权及其相关纠纷的调处;为各类出版、新闻单位及网络服务商和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协助委托人签订著作权许可合作合同
  具体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制合同、播放合同、改编合同等,该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5)协助委托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该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0、引用文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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