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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信息编号:11011 查看次数:1798 发布时间:2011/7/5 9:45: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5 9:45: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解释】本条是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所谓地理标志,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和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就是说,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样一种商品来自不同地区,就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和信誉。如来自金华的火腿就与其他地区的火腿在品质上不同。同样是茶叶,产自杭州西湖的龙井茶就享有西湖龙井的美誉。鉴于地理标志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起着识别商品的作用,与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关系密切,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其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据此,本条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法律界定,即:本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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