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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信息编号:10966 查看次数:1562
发布时间:2011/7/1 9:19:2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 9:19: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并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本同盟成员国都有权以本国法律授予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抄袭驰名商标从而易造成混淆的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该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定将相同标记用于标示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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