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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1)信息编号:11465 查看次数:2863 发布时间:2012/4/24 16:45:57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4 16:45: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1、目的和主题内容
2、适用范围 3、术语 4、职责 5、引用法律、司法解释 6、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 7、商标权律师实务 8、专利权律师实务 9、著作权律师实务 10、引用文件 1、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制订本指引。 1.2 本指引规定了律师办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一般经验和一般提示。 2、适用范围 2.1 本指引由律师参考。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指引: 1)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 2)协助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指引: 其他律师 3、术语 3.1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涉及文学、艺术、科技、工商领域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权利。 3.2 商标:是指在商品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3.3 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4 专利权:是指就一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3.5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等7项权能。 4、职责 本指引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首席合伙人颁布。 5、引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2001年6月5日) 6、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 6.1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人的权利(著作权和版权)和传播人的权利(邻接权)的法律法规。目前,很多国家还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2)商标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3)专利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各个技术领域发明创造人因完成智力成果而获得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制度。 (4)商号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工商企业名称或者工商企业字号的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5)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商标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或者产地标记权利的法律制度。 (6)工业版权法律制度。这是保护集成电路图设计权等新型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这是保护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的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制止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9)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这是指目前世界上少数国家已经制定的、另一些国家主张应当制定的保护新的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权的法律制度。 6.2 本指引只规定律师办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一般经验和一般提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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