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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


信息编号:17341 查看次数:1557
发布时间:2012/5/30 8:40:48 最后更新时间:2012/5/30 8:40:4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电子登记薄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五条投资者应持有本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第六条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章登记存管
    第七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及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后,与本公司签订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本公司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第八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
    (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
    (四)非上市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
    书》
    (五)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
    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六)非上市公司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股份预登记,向非上市公司出具《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非上市公司核对确认《网下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无误后,本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十条本公司依据报价系统股份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变更登记.挂牌公司股份涉及的司法裁决、继承等非报价转让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委托主办券商托管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主办券商应当将其托管的挂牌公司股份交由本公司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股东需要变更托管主办券商的,应当通过转出的主办券商办理转托管.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进行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分派,应当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与本公司商定股权登记日(R日).送股、转增或派息等权益于R+1日到账.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委托本公司派息,必须在R-1日将
    派息款及相关税费足额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于R+1日将派息款划至主办券商在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主办券商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挂牌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刊登延期实施公告.
    第十五条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并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通知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按规定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挂牌公司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取得确认函.本公司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通知办理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自行派息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原因,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可通过名册系统或书面的方式申领持有人名册,可通过名册系统、当面或邮寄等方式接收持有人名册。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股份终止挂牌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股份的退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股份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挂牌公司或其代办机构,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挂牌公司报价系统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报价系统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报价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挂牌公司提供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四章清算交收
    第二十二条主办券商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资格,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应当与其客户签订协议,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主办券商依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办理与客户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客户只与主办券商发生结算关系,不与本公司发生结算关系.
    (二)客户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主办券商委托本公司办理其证券账户与主办券商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股份划拨.
    第二十四条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本公司负责办理主办券商之间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股份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使用主办券商在本公司已开设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报价系统成交的资金交收,使用主办券商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相关股份的交收。本公司按照先担保交收、后非担保交收的原则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
    第二十六条报价系统股份转让的交收日为T+1日,最终交收时点为16: 00.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于T日日终(T日为股份转让日)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主办券商。
    第二十八条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报价系统成交顺序,逐笔检查卖出方主办券商负责结算的相关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可用股份和买入方主办券商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股份和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关买入资金由买入方主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卖出方主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关股份由卖出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卖出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买入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买入方投资者证券账户.其中一方股份或资金不足额的,视为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股份和资金的交收T+1日日终本公司将交收结果发送各主办券商.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为报价系统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交收失败的违约方主办券商,本公司将其交收违约纪录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在提供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起实施.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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