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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一至十二条修改的内容


信息编号:23046 查看次数:11635
发布时间:2015/2/28 12:34:25 最后更新时间:2015/2/28 12:34:25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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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行政法修改的最新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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