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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吗?


信息编号:19668 查看次数:3268
发布时间:2012/8/13 15:52:46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5:52: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扣缴义务人称“代扣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扣缴义务人持有纳税人的收人,因而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金并代为缴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税务机关指定的,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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