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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公司的损失能从中扣除玛?


信息编号:19664 查看次数:2054
发布时间:2012/8/13 15:48:01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3 15:48: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还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公司的损失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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