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
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意事项信息编号:12352 查看次数:2361 发布时间:2011/9/7 13:03: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13:03:48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价格:面议 电话:15911117909 手机:15911117909 |
详细描述: |
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意事项
张春辉律师 电话15911117909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用人单位给已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系法定义务。同时,该证明文书必须注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以上项目,必须记载。但是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比如: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等。注明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另外,对文书的具体格式并无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2/2/2 12:18:37 凯泰律师事务所张春辉律师 |
2011/11/1 16:02:15 关于离婚起诉状的格式 |
2011/11/1 16:01:06 关于对事实婚姻的解读 |
2011/11/1 15:59:23 我国离婚的方式途径办法 |
2011/11/1 15:57:53 分居两年不等于自动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