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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不等于自动离婚


信息编号:13321 查看次数:2780
发布时间:2011/11/1 15:57: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1 15:57:53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价格:面议
电话: 手机:15911117909
详细描述:
分居两年不等于离婚
作者:张春辉律师  电话:15911117909

   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夫妻分居二年是不是就算自动离婚了?笔者哑然。很显然他们是对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的一个误解,因为我国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

   我国离婚有两种法定途径:一是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作出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方式,准予双方离婚,从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论夫妻双方分居多少年,只要未经上述法定的程序,就不可能算离婚,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

   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很显然,无法以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双方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事实,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解不成,法院将判决准予离婚。



附:《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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