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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


信息编号:22693 查看次数:2867
发布时间:2013/5/21 9:53:46 最后更新时间:2013/5/21 9:53: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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