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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男方送女方的财物要不要退还?信息编号:19899 查看次数:2496 发布时间:2012/9/14 14:33:24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4 14:33: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一些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财物如何处理,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①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②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③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婚姻法 1.在我国哪些婚姻财产可以进行公证?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除婚后双方所得财产之外,另一部分就是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所有。那么这一部分的婚前个人财产就可以进行公证。 2.在我国婚姻法中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这些单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一旦离婚只有按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并采取公证的形式,确保约定的法律效力。 3、结婚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 (1)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能早于 22周岁,女不能早于 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 (1)对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 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5、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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