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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权利的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信息编号:19891 查看次数:2090 发布时间:2012/9/14 14:22:37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4 14:22: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意见》第93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据此,公民、法人对其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所有权予以保护的条件是:①公民、法人能够提供足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的证据;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属于公民、法人所有。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某些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公民、法人所有,那么,即使公民、法人能证明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其主张也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法人提出权利的主张不予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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