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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吗?


信息编号:19835 查看次数:1636
发布时间:2012/9/11 10:33: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1 10:33: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检察院可以抗诉,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审理。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 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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