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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其具有哪些情形?


信息编号:19822 查看次数:1445
发布时间:2012/9/11 10:15:06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1 10:15: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即举证责任的倒置情形有:(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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