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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全权委托”的代理是不是真的就可以代理全部事项?


信息编号:19818 查看次数:1130
发布时间:2012/9/11 10:10:57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1 10:10: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和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的时候,为了方便起见,在代理权限一项中,都仅写上“全权委托”。那么,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代理全部事项了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该法第59条第1、2款分别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仅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而对于其他一些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仅有“全权委托”的代理人是不享有的,比如零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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