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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该如何选择法院?


信息编号:19811 查看次数:1798
发布时间:2012/9/6 14:42:13 最后更新时间:2012/9/6 14:42: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往往几个法院同时都具有管辖权。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个民事纠纷,而几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在所列举的法院中进行选择,选择一个方便自己诉讼的法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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