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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恢复原姓名信息编号:18781 查看次数:1375 发布时间:2012/7/11 8:42:33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1 8:42:33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安徽省公安厅:你厅 《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 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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