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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信息编号:18692 查看次数:1462
发布时间:2012/7/5 8:48:06 最后更新时间:2012/7/5 8:48:06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同时.该法第17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准许。”由此可见,离婚后.是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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