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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信息编号:17907 查看次数:1233
发布时间:2012/6/12 9:41: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2 9:41: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l)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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