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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


信息编号:17905 查看次数:1201
发布时间:2012/6/12 9:40:04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2 9:40: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过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抗辩,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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