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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形式是怎样的?


信息编号:17868 查看次数:1200
发布时间:2012/6/11 11:03: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1 11:03: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根据《仲裁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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