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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怎么判断?


信息编号:17758 查看次数:1276
发布时间:2012/6/8 9:45:55 最后更新时间:2012/6/8 9:45: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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