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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十三)信息编号:17547 查看次数:2490 发布时间:2011/6/23 15:17: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3 15:17:2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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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三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 7、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处理企业运营过程中遇到的诉讼或仲裁法律事务;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柳兴周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协助配合完成上述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件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在工作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应真实、详尽地向乙方律师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张爱梅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应尽职尽责地协助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7、甲方对于乙方律师开展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的授权权限,以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法律事务或者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第七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内及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如果甲方仍让乙方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若甲方未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或者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继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 1、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委托关系,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提出终止委托关系时,所收律师代理费予以退还。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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