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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七)信息编号:17541 查看次数:1975 发布时间:2011/6/17 13:57: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7 13:57:23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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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直接对聘请方负责。 第四条服务范围 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律师函、提供常用的合同范本; 律师参与办理保险索赔、产权交易、申请专利、贷款融资、律师见证等非诉讼业务,以及代理甲方与他人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时,需按乙方收费标准的50%到70%交纳相关费用,但律师每次外出(北京市内)办案的费用另计,出差(北京市外)办案的费用另计,出具书面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材料的另计。 律师在本市内(北京)办案按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包干收取。到外地(北京)出差办案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诉讼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或者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办案律师不得垫付。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5、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经费。 6、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提出终止委托关系时,所收律师代理费予以退还。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乙方的联系方式以注册机关的备案为准,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邮编:100022;乙方电话: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地址: 电话: Email: 甲方的地址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退信视为送达。 第十条 本协议于二零 年 月 日在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签署。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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