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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十一)信息编号:17545 查看次数:2062 发布时间:2011/6/16 14:58: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14:58:30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一、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按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 ;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收费按标的额的4%计算。 五、乙方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积极开展相应的工作。 2、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3、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及相关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法律咨询意见。 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公章) : 乙 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 约 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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