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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六)


信息编号:17540 查看次数:2379
发布时间:2011/6/15 13:27:19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5 13:27:19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乙方指派       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日常性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乙方委托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直接对聘请方的        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四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
一、全年劳动法事项的邮件、电话咨询服务。
 二、完善入职――离职程序文件。
 三、起草、修改劳动合同。
 四、修改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五、出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处理方案。(法律意见)
 六、出具律师函(与劳动事务相关)
 七、起草、修改与员工的保险支付协议。
  八 、向甲方管理人员培训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九、仲裁、诉讼案件代理,按乙方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五条:收费标准:
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规则制度、入职离职程序文件、保险支付协议文书草案。
2、乙方在提供给甲方草案后,根据甲方的意见和建议,乙方在人员和时间上积极配合甲方修订、补充和完善草案,使可操作的成熟版本在提供草案后的15日之内完成;
3、当甲方遇有劳动争议发生时,乙方指定律师无法到甲方所在地进行调解的,甲方可随其争议对方到乙方所在地由乙方出面调解,乙方应在当天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5、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有关材料。
6、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违反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逾期十日内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乙方的联系方式以注册机关的备案为准,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邮编:100022;
乙方电话: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地址:                               
电话:                           Email:                          
甲方的地址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退信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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