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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信息编号:16708 查看次数:1659
发布时间:2012/4/29 23:47:46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9 23:47: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问:用人单位可以与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算。劳动者患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健康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其与劳动者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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