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信息编号:14097 查看次数:2759
发布时间:2011/12/31 16:36: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31 16:36:02
所在地:北京远郊
电话: 手机:13366691115
详细描述:
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1/12/31 16:3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2011/12/31 16:3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2011/12/31 16:3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2011/12/31 16:2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12/31 16:2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