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信息编号:10256 查看次数:3702
发布时间:2011/3/20 19:42: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3/20 19:42: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该批复第2条指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结论是:买房人优先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22/4/10 21:34:46 律师调入凯泰律师事务所流程
2022/4/3 23:00:26 需要律师见证的监事的声明和承诺
2022/4/3 22:58:12 需要律师见证的高管声明和承诺
2022/4/3 22:55:49 需要律师见证的董事声明和承诺
2022/4/3 22:5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