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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信息编号:21137 查看次数:3374
发布时间:2012/11/19 17:02:2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9 17:02:21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帮工致害责任存在以下情况:(1)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无偿劳务提供人,不收取报酬,被帮工人是受益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而获得利益,因此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是否受被帮工人控制或者接受被帮工人的指示而致人损害,在所不问。在一般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特殊侵权中,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应符合该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的,或者帮工人主动帮忙,被帮工人接受,但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致人损害,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显失公平。因为,被帮工人拒绝帮工表明其不接受帮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表明其自身工作不愿受他人之干涉。(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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