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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息编号:19676 查看次数:3205
发布时间:2012/8/14 9:55:37 最后更新时间:2012/8/14 9:55: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申请日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 称为先用权人。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由此可见,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杈。换句话说,该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国内继续制造、使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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