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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正在劳动仲裁中,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吗?


信息编号:19530 查看次数:2927
发布时间:2012/8/9 11:57:23 最后更新时间:2012/8/9 11:57: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裁决、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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