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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会承担什么责任?


信息编号:19507 查看次数:1643
发布时间:2012/8/9 11:30:25 最后更新时间:2012/8/9 11:30:2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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