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
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信息编号:17956 查看次数:2049 发布时间:2012/6/12 10:42:25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2 10:42:25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l、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标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橄组成的规定若千具体范旧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则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22/3/20 2:13:5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范围和方式详细) |
2022/3/20 2:09:32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劳动) |
2013/10/10 23:07:05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增资股份有何限制转让要求? |
2013/10/10 22:51:34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点? |
2013/10/8 16:32:46 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