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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信息编号:17948 查看次数:2533
发布时间:2012/6/12 10:31:39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2 10:31:39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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