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信息编号:17927 查看次数:2009 发布时间:2012/6/12 10:01:5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2 10:01:5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22/3/20 2:13:5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范围和方式详细) |
2022/3/20 2:09:32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劳动) |
2013/10/10 23:07:05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增资股份有何限制转让要求? |
2013/10/10 22:51:34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点? |
2013/10/8 16:32:46 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