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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必须给奖励吗?


信息编号:17677 查看次数:1516
发布时间:2012/6/7 10:28:1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7 10:28: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是的。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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