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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摘登)三


信息编号:13672 查看次数:946
发布时间:2011/12/13 10:28:15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13 10:28: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切实解决一些案件裁判不公问题。改进和完善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工作机制,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继续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原则,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继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力弘扬司法民主。继续完善司法解释的立项和调研制度,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进一步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确保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以及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成功,着力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

       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司法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加强审判和执行管理,建立科学的动态监督机制。落实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法院经费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和安排新进人员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把基层法院建设成为培养骨干和后备人才的摇篮。

       继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在职法官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合理流动。加强法官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确保司法廉洁。加强职业保障建设,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是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时,对生效裁判确实存在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错误情形的,应依法进行再审,作出相应改判。

    案例指导制度  

    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诉讼风险  

    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死刑案件核准  

    是指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旨在保证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  

    被害人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时,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经济资助。

    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政策  

    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民事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具体表述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判结合”是重心,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的方式和手段,能够调解的及时调解,不能调解的和无须调解的,要及时裁判。“案结事了”是目标,不仅仅是了在当事人息诉罢讼,还要了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是指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评价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建立的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的体系。通过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人民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体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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