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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中关于诈骗的规定


信息编号:13251 查看次数:1126
发布时间:2011/10/24 9:48: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24 9:48: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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