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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康凯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北京布瑞特新技术公司、台州市武文实业有限公司案 (下)


信息编号:12978 查看次数:1899
发布时间:2011/10/11 10:17: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1 10:17: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还是比较清晰的,只不过由于被告提出其未生产侵权产品且存在假冒商标的抗辩而稍起波澜,但被告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专利侵权的判定问题。专利侵权判定的关键有二:首先是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此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请求为准,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采用折中解释原则。其次应掌握一定的判定方法。第一,应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而不是将其与专利产品直接进行比较。第二,要正确适用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等方法。
      商标的一般功能之一为认知功能,即他人通过对于注册商标的认定,就可以认定该商品的生产者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人,由此存在于该商品上的侵权行为也就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商标使用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商标使用人能够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抗辩。商标权人提出自己没有生产侵权产品并且存在假冒商标的行为是其有效抗辩的一种,但是商标权人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此类抗辩负担举证责任,提出必要的证据,否则法院是不会予以采信的。
      本案还涉及到民事证据制度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高难度问题,虽然至今为止对此问题存在多个学说和分配标准,但是其分配的指导思想是基本相同的,即均把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应当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思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同时应当负担对此的举证责任,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提出针对原告的抗辩理由及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也必须提供证据预计证明,承担对此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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