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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康凯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北京布瑞特新技术公司、台州市武文实业有限公司案(上)


信息编号:12976 查看次数:1787
发布时间:2011/10/11 10:15: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1 10:15: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比较。商标权人对其未生产侵权产品且存在假冒商标的抗辩负有举证责任:这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具体应用。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44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理分析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本案的侵权认定
      (一)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已有了较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分为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因此,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原则,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中国采取的既不是以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并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的“中心限定原则”,也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的“周边限定原则”。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的延伸。
      具体到本案,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明确“按键式密码锁日记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力范围,其权力范围应当以该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为准,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50
      (二)商品标号为U-4210.0的按键式密码锁本的侵权判定
      进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须按如下步骤特征分析:
      第一步,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查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在此应注意,并不是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一般只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比较的对象应当是被指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和经专利局审定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载的方案。
      第二步,比较鉴别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属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第三步,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供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的“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范畴。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即生产者。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得力佳文具”标识及被告武文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Delijia得力佳”且在按键处粘贴有“武文实业”字样,普通消费者在看到这些产品标识时,即会认定是拥有“Delijia得力佳”商标所有权人制造的。基于永和之光公司与崇光百货订立的经销协议以及其与浙江得力佳文具有限公司之间的《授权书》、武文实业公司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武文实业公司。武文实业公司作为“Delijia得力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和惟一使用人,对其未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且存在他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武文实业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主张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来源于武文实业公司,而且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也是武文实业公司。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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