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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索雷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天盛达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下)


信息编号:12973 查看次数:1836
发布时间:2011/10/11 10:11: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1 10:11: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一、专利维持费的缴纳是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的普遍任务,所谓年费是指法律规定的,为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由专利权人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因此,年费又被称为专利维持费。专利权人必须缴纳有关的费用,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其主要作用在于:第一,可以促进专利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在实践中应用,不能够转化为经济生活中可用物或者可实施技术,就不能取得经济实效,也无法收回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的科研投资和每年缴纳的年费。第二,可以促进专利权人放弃实用价值不大的专利,从而使其投资流向具有更大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因为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要逐年缴纳年费,而年费又是逐年递增的。在专利权人较长时间不能因该专利获得收益,并为其承担递增的专利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促使该专利更早的向社会公开,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使该技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公众所利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在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s%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二、先用权的限制条件
      先用权又称为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人制造或者使用了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以后,这个人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法院对于先用权的适用条件是十分严格的,因为过多的强调这个原则,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排他性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该原则,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第一,先用权人,也就是被控侵权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到专利局授予专利这一段时间,其他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该技术的行为不享有先用权。法院一般可以通过审查被告的生产记录、销售发票或者其他有关证据,对被告开始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时间加以确认。
      第二,先用权人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技术,必须是其独立发明或者合法取得的,而不是抄袭、窃取专利权人的发明成果。
      第三,先用权的使用范围必须以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的原有范围为限,而不包括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后扩大使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行为,依法不视为侵权,但是超过原有范围的实时行为仍然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而且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把先用权作为具有先用权人身份属性的个人权利先用权人只能自己在原有的经营和使用范围内自行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除非是随着先用权人所属的企业一同转让,否则,先用权人不能把先用权转让或者出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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