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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诉案(下)信息编号:12967 查看次数:1665 发布时间:2011/10/11 10:08: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1 10:08: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公知技术抗辩作为被控侵权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被很多国家认可。但该项制度的内涵在各国却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就是德国的“自由技术水准抗辩”。依据德国理论,在相同侵权中,法院确认发明主题时能利用的公知技术是受到限制的,即只能引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所示的公知技术。同时,作为制约等同范围解释的手段之一的公知技术抗辩,其所能引用的公知技术范围也是不受限制的,包含所有的公知技术。也就是说,抗辩人可以引用任何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来进行抗辩。但是,我国的公知技术抗辩的内涵却与之不同。我国法学界大都认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中的“自由公知技术”仅指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谁都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而不应包括由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公知技术。 我们还必须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公知技术抗辩与专利权无效制度之间的区别。公知技术抗辩与权利要求无关,即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在所不问,只要被控侵权人自己实施的技术为公知技术即可免除侵权。足见,公知技术抗辩与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无关联。该抗辩并非是要否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通过审查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之间的关系来否定专利权人专利权的行使。因此,该抗辩与专利权无效制度存在本质的不同。本案中,只要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的产品符合美国3515371号公知专利技术,那么温州市环球自动化仪表成套公司即可通过公知技术抗辩达到否定自身侵权的目的,而无须证明浙江长城工贸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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