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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敏西诉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上)


信息编号:12951 查看次数:1627
发布时间:2011/10/11 9:54: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1 9:54: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已有技术
      又称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有优先权日的,为优先权日)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之于众的技术。
      已有技术抗辩
      是指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是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以前已有技术,或者接近于已有技术或者来源于已有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最终否定专利侵权指控,免除自己侵权的责任。在专利诉讼中,被控侵权物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所述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专利的等同侵权,不适用于专利相同侵权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一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理分析

      一、原告拥有的“电控燃油喷射器清洗与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专利的调节旋钮是用来调节脉冲频率的,被告产品使用了两个常用频率按钮来调节脉冲频率,能产生与调节旋钮同样的功能,应为等同替换;而被告仪器上的交流、直流接人插座,应属接线端子;至于多谐振荡器,被告使用的是AT89C2051单片机,代替了原告专利中多谐振荡器的功能,亦应认定为等同替换。故认定被告制造、销售的DQJ-918型汽车喷油器清洗检测仪所使用的技术,覆盖了原告权利要求书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被告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参照本案其他证据及原告诉讼支出酌定。至于被告的已知技术抗辩主张,需是使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公知技术为前提。申请日后公开的技术,不能作为抗辩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六、八虽是申请日前公开,但并非完整技术方案,亦不能作为已知技术抗辩的依据。面对专利权人的侵权之诉,被控侵权人享有一些抗辩权,已有技术抗辩便是其中的一种。已有技术,按照我国专利法,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有优先权日的,为优先权日)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之于众的技术。根据已有技术可以自由利用的程度,可以将已有技术分为两种,一是拥有专利权的已有技术,一是自由已有技术。由于这些技术或者处于公有领域、或者是别的专利权的权利范围,使用这些技术很明显并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范围扩大至已有技术,有违公平原则,也必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已有技术抗辩是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技术是已有技术或者接近于已有技术或者来源于已有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最终否定专利侵权指控。其本质在于限制专利权人将别人在先的技术依据等同原则确定为自己的权利范围,而不是否定权利人的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技术不可能全部都是全新的,其中总会用到先前的技术,而这些技术不是权利人的创造性的结晶,不应受到专利权的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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