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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日普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下)信息编号:12946 查看次数:1673 发布时间:2011/10/11 9:50:49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1 9:50: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有很大的不同,创造性标准比较低,只保护产品的外观造型图案,而不保护功能。鉴于这种区别,有的国家并不用专利法来保护外观设计,而是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律,如日本;或者将外观设计纳入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要素,以美感为核心,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这也决定了在是否构成判断侵权时,不能完全依照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判断方法。首先必须要界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不是同类产品,而后要正确界定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尤为突出的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的等同原则的适用,因为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以相同功效、不同技术为前提的,而外观设计要保护的仅仅是外观。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法定赔偿的问题。法定赔偿有两大优点,一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二是节约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和法院的诉讼成本。这一制度最早见于著作权侵权领域,后发展至知识产权各领域。 我国目前规定了法定赔偿,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但这项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使得法定赔偿制度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六十条的规定是借鉴美国的做法。但在美国法上,三者是选择适用的关系,选择权在被侵权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法定赔偿制度本来要解决的问题,符合立法本意。而我国法律的规定仅前两者是选择适用的关系,第三种方法仅仅是补充适用的,并且权利人还要负举证责任,反不如先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更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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