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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盾电动门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青深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信息编号:12917 查看次数:1357 发布时间:2011/10/10 9:29: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0 9:29: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法理分析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按规定提交一系列的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必要申请文件。所谓必要申请文件就是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一件申请中缺少必要申请文件,那么这件申请将不被受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其必要申请文件主要有(1)请求书,在其中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内容,(2)权利要求书,这是具体说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权利要求即成为具体说明专利权限范围的书面文件。因此对此措辞应当十分谨慎。因为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包含了许多技术特征,所谓技术特征,是指具有独立性和价值性的技术单元或者技术单元的集合。独立性是说这个技术不需要再配合其他的技术就可以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价值性是指具有该项发明的目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从技术特征的角度看,既包含必要技术特征,又包含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托,形式上如此,实质上也如此。(3)说明书,这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大致包括发明的名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发明的优点或效果等内容。说明书的内容必须足以支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没有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是不允许出现的。 一、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一项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还是从属技术特征 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是有许多技术特征组合起来的完整的方案。一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可以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附加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不可或缺的特征,缺少了它该发明就不可能成为一项发明。如一张桌子,对于桌面、桌腿、桌面和桌腿的结合这三项特征,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表明发明是一张桌子,故这三项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以外的技术特征就是附加技术特征,缺少这些特征并不影响发明的性质,如桌面是圆的,桌腿呈弧形,缺少这些特征桌子还是桌子。附加技术特征使得一项发明更加具体,是对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 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反映在权利要求上,表现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我国法律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至少要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必要时还可以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而每一项权利要求,不论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都必须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要记载该项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共有特征和区别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用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个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只能是在本权利要求之前的权利要求,而不能是位于其后的权利要求,也不能同时引用已经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加一些限定特征,而且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列于第一位的,故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广了。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越广,保护范围就越广。那么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何在呢?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申请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局最后确定的,一旦前面的权利要求被否定了,后面的权利要求就可以替补上去,从属权利要求就转换为独立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被否决的情形下,从属权利要求也有自己的作用,可以将最佳的实施例加以保护,起到支持独立权利要求中上位概念的作用。因为不管是独立技术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都包括了一系列的技术特征,专利法保护的并不是每一个技术特征,而是每一个技术特征中全部技术特征组合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方案。所以从属技术特征也是很重要的。 本案中,原告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共分为5个部分,权利要求1写明“一种伸缩式活动护栏”,包括那些组成部分,特征何在。接下来的4个权利要求,均含有这样的词句“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伸缩式活动护栏,其特征在于”,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3、4、5都是对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伸缩式活动护栏具体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从表面上来看,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4、5是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除了形式之外,还应看实质。因为相关文件是由权利人或者代理人书写的,法院的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审查。从实质上看,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又需要结合说明书中的专利目的和功效来考察。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是由完成发明任务或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全部构成的。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完成专利发明任务或目的而言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则需要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关解释和说明,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限,来确定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原告实用新型的专利说明书中表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要克服之前公路护栏的缺陷,提供一种伸缩式活动护栏。该护栏要造型美观、结构简单,能伸能缩并能在路面上运行,重心稳定、抗风吹、不易倒垮。该护栏的功能是在应用时,具有公路中间隔离带功能,又有随要求缩短长度、打开中间隔离带的应急通道口、疏通道路疏散车辆的功能。说明书中还对该护栏的优点说明为:“由于触地轮设计安装的巧而多样,这就确保护栏在各种路面行走移动方便”。众所周知,专利说明书中的优点或者效果必须是依照发明内容的部分所介绍的方案可以直接获得的优点或者效果,不能将还需要进行额外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的优点或者效果写进去。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伸缩并能在路面上运行的护栏。而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只是表明该发明是一种能够伸缩的护栏。对于可以在路面上运行只字未提,而紧接着,在权利要求2中写明在护栏“竖杆架的底座内固定有固底轴,该轴上还可安装触地轮”,这样就可以完成说明书中在路面上运行的优点。因此,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虽然分开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但这是一个整体,共同完成该实用新型的目的,都是独立权利要求。与此相关的是必要技术特征。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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