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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盾电动门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青深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上)信息编号:12915 查看次数:1418 发布时间:2011/10/10 9:27:49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0 9:27: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案焦点
独立权利要求 包含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至少要包含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本身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专利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包含专利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一个或者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个从属权利要求本身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说明书及附图用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第十七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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