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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后公开的技术不能作为已知技术抗辩依据


信息编号:12860 查看次数:1526
发布时间:2011/9/30 8:37: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30 8:37: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申请日后公开的技术不能作为已知技术抗辩依据
    ——鲍敏西诉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23号

      案由概述
      1998年10月24日原告鲍敏西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电控燃油喷射器清洗与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初,被告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曾与原告鲍敏西洽谈专利转让事宜,但因转让费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被告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即开始一设计、制造被诉侵权产品:鲍敏西认为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喷油清洗检测仪”与其专利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聘请代理人的费用。被告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参照教科书及归纳、总结国内外现有汽车喷油器清洗检测设备的综合技术指标基础上自行研制而成,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专利,因此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997年1月30日,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电控燃油喷射器清洗与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998年10月24日获授权。专利号为:Z1,97200944.2。根据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其独立权利要求表述如下:“一种电控燃油喷射器清洗与检测装置,由机壳、机壳上的开关、调节旋钮、按钮、指示灯、接线端子和机壳内的电子控制电路组成,其特征在于:其电子控制电路由电源反接保护电路连接功率放大器,功率放大器连接喷射频率显示电路和功率选择电路,并由功能选择电路输出。”
      2000年初,被告曾与原告洽谈专利转让事宜,但因转让费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0年4月,被告开始设计、制造被诉侵权产品DQJ-918型汽车喷油器清洗检测仪并进行销售。价格为350元-650元/台不等。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生产的DQJ-918型汽车喷油器清洗检测仪是否侵犯原告专利。对此合议庭在庭审中专门进行了审查。被告在其产品与原告权利要求书的必要技术特征对照中主要提出以下不同点:机壳表面无调节旋钮、无接线端子,电子控制电路中无多谐振荡器。原告认为这是被告为逃避侵权而进行的等同替换。

      一审法院判决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DQJ-918型汽车喷油器清洗检测仪;
      二、被告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鲍敏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本案焦点
      已有技术
      又称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有优先权日的,为优先权日)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之于众的技术。
      已有技术抗辩
      是指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是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以前已有技术,或者接近于已有技术或者来源于已有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最终否定专利侵权指控,免除自己侵权的责任。在专利诉讼中,被控侵权物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所述已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专利的等同侵权,不适用于专利相同侵权的情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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