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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盾电动门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青深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下)


信息编号:12853 查看次数:1506
发布时间:2011/9/30 8:28: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30 8:28: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最常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随着技术的发达,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多见。代之而起的是用一些相似的技术替代相关技术,或者用几项技术代替一项技术。这就是等同侵权。在运用等同原则时,目前我国主要采用整体效果分析方法。侧重从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在功能、方式、结果三方面依次进行检验,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与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具有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与其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则认为构成侵权。这又称之为“三要素准则”。等同原则能够较好地弥补全面覆盖原则造成的漏洞。
      本案中,经过专家鉴定,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共有十项必要技术特征,将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相比,发现有六项必要技术特征相同:A-a,B-b,D-d,F-e,G-g,I-I;另有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C-c,F-f,H-h,J-j。其中,对技术特征C-C认为等同,对技术特征F-f,H-h,J-j认为不构成等同。比较原告的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的技术,法院发现二者在效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而认定被控侵权技术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专~家点一评
      专利是由很多技术特征构成的一个整体,各个技术特征在专利中的作用、功能不同,继而地位也不相同。对专利效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其他的为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权利要求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作用不同,在判定侵权中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于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中必须含有,否则不成立侵权;而对于附加技术特征,即使被控侵权技术中不含有,仍有可能成立侵权。对于必要技术特征,除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外,还适用等同原则。
      在独立权利要求和附加权利要求的区分的问题上,应把握住一条原则,即反映专利说明书中专利技术效果所必不可少的技术是必要技术特征,反映这些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一味地依照权利要求书中的书写顺序来认定。何为独立权利要求是审判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法院应当对此做出自己的判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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